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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企业稳健发展!防疫期间增值税优惠政策+操作+问答,打包了解
来源: | 作者:nyjjxq | 发布时间: 2020-02-20 | 293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取得的复工返岗财政补贴如不与销售货物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应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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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的会计因受到疫情影响目前还在家中隔离,近期不能及时到岗,目前我公司有几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没认证确认,开票日期是去年2月份的,到这个月就要过期了,请问怎么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自3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1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因此,对于你公司取得的去年2月份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无法认证确认的,建议可以在31日以后对这部分发票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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